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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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章程

(2019年11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农业农村部决定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农业农村部主导成立,由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校和相关企业共同参与,以实现农业产学研深度融合为目标,面向农业全局性重大战略难题、区域性农业发展重大关键问题和现代农业产业重大瓶颈问题开展协同创新的合作组织。

 

第二章 联盟宗旨及职责任务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通过优势科技资源集聚、重大科技任务攻关、科学运行机制创新等手段,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创新联合体,促进农业科技由原始创新向集成创新、管理创新和成果转化创新转变,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第四条 联盟的职责任务主要包括:

(一)开展农业领域重大问题调研,提出发展咨询报告;

(二)组织联盟成员面向农业领域重大问题开展协同攻关;

(三)组织联盟成员承担国家、部门和地方等各类科技计划;

(四)组织联盟成员共同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协调联盟成员间的职能分工,与其它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五条 联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联盟成员间的沟通、交流和协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科技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六条 联盟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联盟在农业农村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主管部门负责联盟组建申请的审核,确定联盟依托单位。

       第七条 联盟实行领导小组领导下的理事会制度。领导小组由农业农村部主管领导任组长,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书记任副组长。理事会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联盟重大事项。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学术委员会和评估委员会,分别负责重大事项咨询、学术工作指导和联盟工作评价、任务成果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并对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重要人事任免提名进行表决、通过;

(三)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年终财务决算;

(四)协调成员单位关系,组织策划、承担和实施重大科技任务,督促和检查成员单位任务项目进度;

(五)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问题和提出发展建议;

(六)组织联盟成员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活动;

(七)审定成员单位利益分配和知识产权共享方案;

(八)审议并决策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任理事长,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计划财务司、部属“三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下同)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科研单位负责人任理事。副理事长需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向理事会负责,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提出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主持联盟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评估委员会等会议;

(四)指导和督促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签发联盟文件;

(六)审批联盟经费支出。

第十条 秘书处设立在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秘书处设秘书长2名,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主管副院长兼任;副秘书长2名,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主管副司长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管理局局长兼任。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联盟的各项活动;

(二)负责联盟理事会及其他重大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组织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组织重大科技计划和任务的实施管理工作;

(四)组织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规定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向理事会提出议事提案;

(八)按照联盟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负责联盟日常管理;

(九)负责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秘书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秘书处办公室设在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管理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农业领域知名专家以及相关部门管理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联盟战略发展的重大建议;

(二)参与联盟重大科技任务的设计、论证、监督、评审;

(三)参与其他业务性工作的指导建议。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主要由各相关领域的知名科学家及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对联盟的重大战略决策及其相关工作进行预评估;

(二)对联盟形成的创新机制和协同效应进行专门评估;

(三)对联盟框架下各专业、产业和区域联盟的科技创新成果和成效进行专业评估。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认同并履行联盟相应定位、职责及义务分工的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高校和相关企业,均可申请成为联盟成员。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业科研院所和涉农高校成员必须是经国家及省级、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农业科研、教学机构;企业成员必须是国家及省级、地市级认定的龙头企业;

(二)成员单位具有承担科技创新工作任务的基本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并自愿共享相关科技资源和平台、基地等设施设备;

(四)认同并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农业科研机构定位、职责。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在联盟内的定位、职责

(一)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主要定位在农业科技创新领域的上中游,着重开展农业科技领域的前沿基础理论研究、全局性及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创新链中下游提供理论、方法、技术支撑;

(二)省级农业科研机构,主要定位在农业科技创新领域的中下游,着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技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集成创新工作,通过成果转化为创新链下游提供产品;

(三)地市级农业科研机构,主要定位在农业科技创新领域的下游,参与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着重开展技术、产品的中试、熟化、示范以及技术推广和培训服务工作,为整个创新链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四)涉农高校,主要定位在农业科技创新领域的前沿研究、基础研究及人才培养等环节,着重开展农业科技与教育、农业科研与人才培养深度融合工作,为联盟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和人才资源支撑。

(五)相关企业,主要定位在农业科技创新领域的创新决策、研发投入和转化应用等环节,着力开展创新领域各类资源要素的集成,并与其他成员单位合作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共享创新成果。

第十五条 加入联盟应首先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由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方能加入联盟。

第十六条 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成员或不派授权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包括:

(一)在联盟内地位平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三)有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定位参加联盟相关活动,承担联盟相关研究任务的权利;

(四)享受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权益,其比例将根据成员单位在合作项目中的工作量及贡献大小等决定,另文约定;

(五)享受平等的联盟优惠政策以及信息共享服务;

(六)享有加入或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联盟章程,履行联盟规定,执行联盟决议,保守联盟秘密,维护联盟权益;

(三)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努力为联盟发展做贡献;

(四)共享各类科技资源和科技平台、试验基地等;

(五)主动合作,磋商交流,开放发展。

第十九条 各专业、产业和区域联盟创建与管理

(一)鼓励各联盟成员面向农业领域各类需求组建专业、产业和区域联盟,并持续探索稳定的协同创新机制;

(二)各联盟成员需严格按照联盟工作相关要求开展创建与管理工作;

(三)各专业、产业和区域联盟必须参加第三方专业评估,农业农村部依据评估结果对各专业、产业和区域联盟进行认定与淘汰。

 

第五章 重大科技任务组织与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联盟承担各有关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计划及科研任务。根据需要,可在联盟秘书处办公室设立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重大科技任务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科技任务首先按照学科领域进行遴选命题,并依据命题研究内容进行任务分解。择优选择联盟成员单位的相关核心学科团队进行分段组合和综合集成,最终形成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联合执行团队。学科团队是重大任务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第六章 联盟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理事会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接受第三方的独立审计。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重大科研任务经费按照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执行;联盟运行费使用由秘书处每年制订年度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盟资产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的各类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联盟资产管理权属于原有成员单位,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联盟内知识产权原则上属于原创新主体所在的单位,形成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联盟内申报国家奖励等过程中,需要通过联盟进行组织,按照知识产权所实现的价值大小进行排名和分配。本章程所称知识产权,指所有联盟成员共同拥有(或部分联盟成员共同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联盟解散需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成员同意后,方可解散。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联盟领导小组会或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方可批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